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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73号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涛,经理。被告宋志超,汉族,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志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