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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安美、黄绍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安美,黄绍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民终4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安美,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兴、陈翾,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绍健,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南区,上诉人梁安美因与被上诉人黄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梁安美向黄绍健借款200000元,并向黄绍健出具借条一张。款项出借后,梁安美未向黄绍健返还借款,经黄绍健多次催讨,梁安美仍拒不还款。故黄绍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梁安美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绍健主张梁安美向其借款200000元,有黄绍健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应对黄绍健与梁安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对于梁安美主张该案债务系梁安美参与六合彩赌博形成的赌债,梁安美并未实际向黄绍健借款的抗辩,在黄绍健已提供债权凭证证明黄绍健、梁安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黄绍健已就出借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及交付细节等事项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情况下,梁安美提供的病历资料、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手机微信语音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该案债务系梁安美参与六合彩赌博而形成,亦不足以推翻该案借条的证明效力,故对梁安美的抗辩,应不予支持。对于黄绍健诉请的逾期利息问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案中,黄绍健、梁安美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黄绍健可随时要求梁安美返还欠款。自黄绍健向梁安美主张权利之后,梁安美应当向黄绍健支���逾期还款利息。黄绍健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故黄绍健向该院起诉之日应当视为黄绍健主张权利之日。因此,对黄绍健诉请梁安美自2015年11月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率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即梁安美应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黄绍健支付利息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梁安美向黄绍健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梁安美向黄绍健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梁安美在该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的,计算至梁安美履行之日止;如梁安美不主动履行的,则计算至该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驳回黄绍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黄绍健负担70元,由梁安美负担4280元。上诉人梁安美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将出借款项交付上诉人。被上诉人直至一审庭审结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本案出借款项交付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交付款项的依据仅仅是被上诉人一方的单方陈述。二、上诉人已举出几个证据证实本案债务属于赌博债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上诉人追讨的就是上诉人通过庄家梁秀兰下注购买六合彩赌博而形成的赌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绍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存在,被上诉人一审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除依据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陈述诉辩主张外,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梁安美对一审查明“款项出借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贷是赌债,故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交付借款。梁安美该异议系本案争点,将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综合分析认定并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叙明。综上分析,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梁安美并未就其主张的本案赌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亦未立案处理。黄绍健、梁安美对对方一审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手机微信语音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中涉及的覃礼文为梁安美的丈夫,梁秀兰系黄绍健的前妻。另查明:黄绍健主张其系政府工作人员(参公),2004年退伍,出借本案借款的经济来源是工资收入、入伍期间积累的补贴及退伍之后政府的补贴,本案借款系现金交付。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贷关系。梁安美主张本案债务系其参与六合彩赌博形成的赌债,其一审提供了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手机微信语音记录等证据,但除了黄绍健向梁安美催告还款的短信外,其余均为梁安美及其丈夫覃礼文与黄绍健的前妻梁秀兰之间的通讯往来,通讯内容与本案借贷并无关联,且梁安美并未就其主张的本案赌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亦未立案处理。相反,在黄绍健向梁安美催告还款的短信中,黄绍健一直向梁安美催告偿还本案借款,梁安美基本未予回应,在其仅有的几次回应中,其也只是表示“过几天给”、“明天转给你姐夫对不起”、“姐夫对不起大人有大亮(量)”及“对不起我的病您也知道现在眼睛不好做手术也没钱您看到月底我也想力发”,并未对借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表示本案借款系赌债或借款未交付而不应偿还,故梁安美的上述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黄绍健提供的《借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本案借贷关系据实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交付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债务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能在相当程度上证明债权人已履行借款交付的义务。首先,本案借条明确载明“现借到”内容,表明梁安美在出具借条时已认可收到借款;其次,如前述,梁安美在短信中并未对本案借款交付问题及借款数额提出异议,再结合黄绍健系政府工作人员及曾入伍的事实,其具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一定的交付能力,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认定黄绍健已履行本案借款交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定。此外,黄绍健、梁安美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梁安美应自2016年6月23日起,即黄绍健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黄绍健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止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梁安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上诉人梁安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文强审判员  李 帮审判员  覃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