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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8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林、潘志宏,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家俊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工业区高桂路北六路七号厂房之二。法定代表人谭晓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6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                                 晓                                 春审判员 郑                                 旭                                 辉审判员 许                                 海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盛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