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首��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首塑制品有限公司,凤阳县鑫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枞阳县井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吴大庆,吴文佩,吴宏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01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安徽省石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340700705093737U。法定代表人:钱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家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0700000017506(1-1)。法定代表人:吴大庆,董事长。被告:铜陵市首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0702000005927(1-1)。法定代表人:吴大庆,董事长。被告:凤阳县鑫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白云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1126000019155(1-1)。法定代表人:吴大庆,董事长。被告:枞阳县井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0823000006399(1-1)。法定代表人:吴宏生,董事长。被告:吴大庆,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吴文佩,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吴宏生,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铜陵市大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首塑制品有限公司、凤阳县鑫盛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枞阳县井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吴大庆、吴文佩、吴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卫东审 判 员 史源明人民陪审员 XX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