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丁礼知与丁忠香、晏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礼知,丁忠香,晏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礼知,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丁忠香,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晏和平,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址同上,系丁忠香丈夫。申请人丁礼知与被执行人丁忠香、晏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5月4日(2016)陕092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忠香、晏和平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丁礼知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因丁忠香、晏和平未按时��行,丁礼知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丁忠香银行存款6082元并兑付申请人。此后,申请人丁礼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