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少龙与杨金孝、彭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龙,杨金孝,彭利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1392号原告:李少龙,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彭利彩,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少龙诉被告杨金孝、彭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龙、被告杨金孝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少龙撤回对被告彭利彩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少龙诉称:2016年6月3日,被告杨金孝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原告表哥张德旺向原告李少龙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现金20000元后,被告杨金孝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金孝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金孝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至今还未偿还,被告自愿四个月内偿清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金孝经人介绍向原告李少龙借款。2016年6月3日,被告杨金孝向原告李少龙借款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原告李少龙向被告杨金孝交付借款20000元现金后,被告杨金孝向原告李少龙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以下内容:今借到李少龙现金贰万元整,期限2个月,2016年6月3号至2016年8月3号。借款到期后,原告李少龙向被告杨金孝催要借款,被告杨金孝至今未偿还。2017年2月23日,原告李少龙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李少龙和被告杨金孝之间的借据内容明确具体,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李少龙完成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杨金孝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于违约。原告李少龙要求被告杨金孝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少龙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杨金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