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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永南物流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天建材经营部、陈正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南物流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天建材经营部,陈正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062号原告:重庆永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定洁,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者:陈薇。委托代理人:陈雷,男。被告:陈正华,男。原告重庆永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天建材经营部、被告陈正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2015年6月3日、2015年7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以下简称“新疆变压器厂”)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由原告为新疆变压器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被告陈正华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后新疆变压器厂出具票据编号为10300052/27130725、出票金额为5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交给被告陈正华,但被告陈正华未将该汇票交给原告,而由其私刻了原告的公司公章、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李洪明的印章后,在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天建材经营部套现。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陈正华私刻原告的公司公章、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李洪明的印章,其行为已涉嫌伪造印章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永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