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韦中会、韦福安等与陆远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中会,韦福安,陆远福,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谭荣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623号原告:韦中会,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广西象州县人,壮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告:韦福安(系韦中会的儿子),男,2009年2月10日出生,广西象州县人,壮族,住金秀瑶族自治县。监护人:廖海林(韦福安母亲),女,1982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陆远福,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壮族,农民,住蒙山县。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飞鹿大道6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西12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路37号。被告:谭荣兰,男,1954年9月1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瑶族,居民,住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中会、韦福安诉被告陆远福、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汽车总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谭荣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韦中会、韦福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中会、韦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晓宁审 判 员 莫凤强人民陪审员 钟兰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