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崔海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崔海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办公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3000343432-5。法定代表人:孙旭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海西,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荆丰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崔海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海西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立 新审判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