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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周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建勇。被执行人周博,男,汉族,住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华支行借款本金2097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博东风雪铁龙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