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时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时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94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系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被告:彭时蓉。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时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时蓉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时蓉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