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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焦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焦杨,山东泛亚达螎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执行人:焦杨,男,1987年3月12日出,汉族,现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螎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郭铭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焦杨,山东泛亚达螎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执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信息,且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多次查询无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信息,且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此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书书记员蒋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