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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南浦加油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南浦加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斌宁,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浦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委会均荷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6〕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处罚的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均荷路旁(宗地号:072030-W001)面积为256.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处罚事项,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核查证明》、《宗地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均荷路旁(宗地号:072030-W001)面积为256.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具体建筑面积是多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顺建(均)罚〔2016〕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状况而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均)罚〔2016〕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村民委员会均荷路旁(宗地号:072030-W001)面积为256.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盛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