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四海与袁晓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海,袁晓阳,南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355号原告:王四海,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袁晓阳,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建成,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海与被告袁晓阳、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袁晓阳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判决,无法送达,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8992元减半收取14496元,由原告王四海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