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四海与袁晓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海,袁晓阳,南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355号原告:王四海,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袁晓阳,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建成,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海与被告袁晓阳、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袁晓阳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判决,无法送达,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8992元减半收取14496元,由原告王四海负担。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治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