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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熊伟琪与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琪,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黎桂芳,张秀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951号原告:熊伟琪,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凡,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二路46号桂花园小区1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619384212M。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政斌,公司员工。第三人:黎桂芳,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第三人:张秀成,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原告熊伟琪诉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桂芳、张秀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熊伟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琪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00元,应退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贵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