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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娅玲诉洪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032号起诉人徐娅玲,女,1987年8月24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起诉人徐娅玲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洪祥祥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被告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偿还借款,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起诉人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宝山镇。被起诉人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村委会大村棵组36号。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娅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