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詹桂煌与被告黄槟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煌,黄槟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45号原告:詹桂煌,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黄槟璜,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原告詹桂煌与被告黄槟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桂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槟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桂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槟璜立即支付詹桂煌工资(台班费)8846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21日间,詹桂煌在黄槟璜的工地从事剥土皮作业,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作业台班费)计算及支付方式。开工后,詹桂煌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无误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黄槟璜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詹桂煌劳动报酬(作业台班费)。经双方结算后,至2015年1月21日止,黄槟璜应支付詹桂煌劳动报酬(作业台班费)合计116606元。期间,黄槟璜除现金支付给詹桂煌28146元外,尚欠88460元。经詹桂煌多次催讨,黄槟璜于2015年2月17日向詹桂煌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兹于2015年2月17日欠詹桂煌挖掘机(三一200型)、装载机(晋工755)台班费88460元整(捌万捌仟肆佰陆拾圆整)。”并口头承诺及时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黄槟璜不仅未支付拖欠款项,而且经常不接电话。黄槟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詹桂煌的合法权益,黄槟璜理应支付劳动报酬(作业台班费),并承担詹桂煌催索后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黄槟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詹桂煌在黄槟璜承包的工地从事剥土皮作业。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约定挖掘机(三一200型)(炮头)台班费按照430元/每小时计算,挖掘机(三一200型)(斗)台班费按照260元/每小时,装载机(晋工755型)台班费按照220元/每小时计算。2015年2月27日,双方经结算,黄槟璜尚欠詹桂煌台班费88460元。为此,黄槟璜向詹桂煌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兹于2015年2月17日欠詹桂煌挖掘机(三一200型)、装载机(晋工755)台班费88460元整(捌万捌仟肆佰陆拾圆整)。”此后,经詹桂煌多次催讨,黄槟璜至今未向詹桂煌支付上述款项。为此,詹桂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黄槟璜拖欠詹桂煌台班费88460元,有黄槟璜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槟璜经詹桂煌多次催讨后未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詹桂煌支付所欠的台班费。因此,詹桂煌要求黄槟璜支付拖欠的台班费88460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詹桂煌要求黄槟璜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槟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黄槟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詹桂煌支付尚欠的台班费8846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黄槟璜承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