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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李哲、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李哲,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101E。负责人胡军,行长。被执行人李哲,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毅,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哲、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320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