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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洪雨与罗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洪雨,罗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522号原告:兰洪雨,住蛟河市。被告:罗忠全,住蛟河市。兰洪雨诉罗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兰洪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洪雨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兰洪雨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本件1页,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