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席云振、李文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云振,李文姣,李普恩,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72号申请人:席云振,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李文姣,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李普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55090788-9。法定代表人秦涛,任经理职务。申请人称,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分10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6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支付了共计1640万元的借款。被申请人将其销售车辆的185份整车出厂合格证质押给申请人。可是,被申请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只支付了申请人部分借款利息,对借款本金1640万元拒不偿还。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东明县凤凰家园,双方因履行借款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申请人质押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虚假,被申请人使用的厂房和国有土地,均登记在相同股东开办的关联企业即菏泽铂程复合板材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关联企业从未开展经营,这些房产、土地一直是被申请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故此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此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登记在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菏泽铂程复合板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0第1479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码:PZDM201737290000000014,担保数额为20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所有权,登记在被申请人关联企业菏泽铂程复合板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0第1479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年。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