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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仁智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仁智,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83号原告:尹仁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跃、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仁智与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