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843号原告吕剑与被告林美池、杨棕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剑,林美池,杨棕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843号原告吕剑,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林美池,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杨棕嵌。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系被告林美池丈夫。原告吕剑与被告林美池、杨棕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剑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吕剑本金390000元及2015年6月起至本金偿还完��为止得1利息(约定月利率2%);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美池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被告林美池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吕剑借款14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5年5月。自2015年6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所欠利息未付,本金分文未给。被告杨棕嵌与林美池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道县公安局已对杨棕嵌、林美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在有关机关对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前,法院不宜对案件作出处理。如杨棕嵌经有关机关认定不涉及犯罪,原告吕剑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剑的起诉。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审 判 员 吴上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明收到日期的凭证。……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