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尹翔鹤与张喜超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翔鹤,张喜超,李立红,张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3民初447号原告:尹翔鹤,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正(原告父亲),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张喜超,女,1998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李立红,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张金,男,1969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尹翔鹤与被告张喜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翔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正、被告张喜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被告李立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被告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翔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54,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底订婚。2016年1月7日给被告踢门槛子钱2000元。订婚时给被告过彩礼50,000元,装烟钱2000元,白头到老布钱500元,上述钱款都交给了被告父母张金和李立红。2016年9月因过中秋节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后向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未果,故此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4,500元。张喜超辩称:原、被告相识后双方在一起同居了半年多。因原告殴打被告,致使被告精神抑郁,且被告身患疾病。关于被告收取50,000元的事,这是原告家长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不属于彩礼,且这些钱都已经花费完毕。原来双方约定婚前给付彩礼18万元,原告至今未给付一分彩礼款。因原告殴打和恐吓被告,致使被告精神抑郁,且身患多种妇科疾病,故此不同意返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1月相识相处。2016年1月原告给被告踢门槛子钱2000元,2016年2月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50,000元,装烟钱2000元,白头到老布钱500元。订婚之后原告接被告到原告家,原告给被告2000元,过春节原告给被告2000元,五月节原告给被告1000元。后双方在过中秋节时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本院认为,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或是当地的一种习惯做法。但是这种习俗或是习惯不为法律所提倡,按照当地习俗所给付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是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现双方已经解除婚约关系,已无法达到结婚目的,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已经相处了一段时间而产生了一些花费,所以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关于原、被告的其他主张,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双方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此原、被告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喜超返还原告尹翔鹤彩礼款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尹翔鹤负担281.5元,由被告张喜超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