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13号原告: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