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饷和徐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饷,徐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8219号原告李饷。被告徐晨。原告李饷与被告徐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借走的天珠手串一条(价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从原告处借走一条天珠手串,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徐晨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借据一份,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被告认可其从原告处借走一条天珠手串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徐晨从原告李饷处借走天珠手串一条。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有徐晨于2015年8月25日从李饷处借走天珠手串一条(下附实物照片)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圆整(1050000元)借物人:徐晨2016.9.27”。后因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该条天珠手串,双方因此发生本次讼争。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借走的天珠手串一条之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借走原告的天珠手串后不予返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现原告要求占有该手串的被告返还原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借走的天珠手串一条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饷返还天珠手串一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徐晨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被告徐晨拒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李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王晓英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曦予????????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