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登川与金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川,金宗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77号原告:张登川,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金宗虎,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川撤回对被告金宗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张登川负担。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