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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与张占勇、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张占勇,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438号原告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格尔木市建材市场新楼1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32801670064543。经营者张欢,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湖北省京山县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材市场新楼18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望喜,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生,湖北省京山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材市场新楼18号,身份证号×××。被告张占勇,男,汉族,150岁左右,河南省漯河市人,个,现住格尔木市。被告李军,男,汉族,45岁左右,河南省漯河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占勇、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张占勇、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格尔木莱茵阳光建材经营部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