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郑岗村*组。法定代表人:沈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幼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41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一份《纺织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是细纱机,是一种机械产品,而不是货币。在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约交付标的物细纱机后,该负有履行义务,即支付货款,本案所争议的标的不是货币。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欠货款699600元及违约金50546元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该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襄阳鸿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红波审判员  郭富生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