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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59胡永与甄艳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甄艳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59号原告:胡永(胡传保),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甄艳玲,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永与被告甄艳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胡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胡永负担。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