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万仁与中国农业银行东丰县支行、东丰县畜牧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万仁,中国农业银行东丰县支行,东丰县畜牧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万仁,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霞(申请人女儿),住东丰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丰县支行,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东丰县畜牧局,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哲旭,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韩宪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天琦,男,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俪潼,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孙万仁与被申请���中国农业银行东丰县支行、东丰县畜牧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2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孙万仁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万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万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业华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