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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进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258号被执行人:胡进锋,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刑初字第10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进锋污染环境罪缴纳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胡进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胡进锋未缴纳罚金8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