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学英与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英,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320号原告:赵学英,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平(原告丈夫),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胜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城,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英与被告天津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学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学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