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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705号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郑斌,执行董事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珊珊,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本俊,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小东、肖珊珊、肖本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