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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乔玉凤、吴泽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乔玉凤,吴泽金,刘霞辉,吴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55号。主要负责人朱良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乔玉凤,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吴泽金,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刘霞辉,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吴春华,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玉凤、吴泽金、刘霞辉、吴春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乔玉凤、吴泽金、刘霞辉、吴春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本院(2016)湘07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乔玉凤、吴泽金、刘霞辉、吴春华现无履行能力,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