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宗安、王庆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安,王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安,男性,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庆刚,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王宗安与被执行人王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庆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宗安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