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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君因与被申请人王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君,王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花,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霞,女,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君因与被申请人王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君申请再审称,定作人王坤给被申请人转账一万元的单据及王坤给申请人之子杨振江支付25000元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王霞是承揽人,申请人是在制作该活的过程中受的伤;原审以证人系申请人员工为由不采信其证言错误,证人实系双方的雇佣员工,且在申请人退伙后系工友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雇主责任依法应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证人与申请人之子杨振江系同学关系,经杨振江介绍就职于“五行鼎数控装饰加工厂”,其提供的对申请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采信。且证人仅证实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及事实,无法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派干活;申请人关于其是在完成王霞承揽的定作人为王坤的工作中致伤的主张,因该工作在双方合伙期间已承揽,申请人亦承认尾款由其子从定作人处收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申请人关于雇主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张,因双方争议焦点不在于是否具备过错,原审基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论述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杨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王雯娟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