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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小勇与罗兴军、王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勇,罗兴军,王达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48号原告:杨小勇,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罗兴军,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王达芳,女,1974年1月1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杨小勇诉被告罗兴军、王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小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勇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小勇负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