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号。代表人:杨旭炎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车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宗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宗贤,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南丹县。被执行人: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2-06、2-08号。法定代表人:雷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婷,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韦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韦婷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4被执行人应当共同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20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00871元(该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5月16日,此后另行依法计算。);3.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34元,申请执行费115114.11元;三项共计43223053.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韦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3223053.11元。二、冻结期限从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晖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谭学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继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