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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玉昌、贺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昌,贺政,胡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昌,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贺政,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胡宗艳,女,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玉昌与贺政、胡宗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贺政有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北侧康宁·未来城10号楼2006室房屋(产权证号20××0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贺政的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北侧康宁·未来城10号楼2006室房屋(产权证号20××0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