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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某明,潘某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92号原告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区普底乡。法定代表人张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罗某明,男。被告潘某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明、潘某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百里杜鹃风景区众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