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优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北京优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054号原告:张秀云,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优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景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武,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组织机构代码56487XXXX。法定代表人:庄少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福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北京优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七百一十一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