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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锦明与谭晟、念孟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明,念孟娟,谭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212号原告:刘锦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梅,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念孟娟,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谭晟,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明与被告念孟娟、谭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交纳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锦明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