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守军与周志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守军,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8号申请人郝守军,男性,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性,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郝守军与周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执848号案件的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