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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守军与周志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守军,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8号申请人郝守军,男性,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性,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郝守军与周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执848号案件的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