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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明与贺绍科、刘爱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贺绍科,刘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齐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坑口村下组11号。被执行人:贺绍科,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61号。被执行人:刘爱连,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明与被执行人贺绍科、刘爱连妈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