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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传发与吴仕礼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发,吴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传发,男,汉族,生于1931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仕礼,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吴传发与吴仕礼赡养费纠纷(2016)川1703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仕礼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吴仕礼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帐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吴仕礼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帐户内的存款165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二、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