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刘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85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2,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