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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刘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85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2,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