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薛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满族,1959年12月23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被执行人:薛斌,男,朝鲜族,1970年8月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协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