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薛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满族,1959年12月23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被执行人:薛斌,男,朝鲜族,1970年8月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协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