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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从春、汪海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春,汪海舟,程江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从春,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海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江舟,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海舟、程江舟银行账户存款95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