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遂营与李书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遂营,李书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953号原告郑遂营,男,出生于1951年10月27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李书安,男,汉族,住新密市。原告郑遂营诉被告李书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借款95000元,利息30400元,(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元月30日止),两项共计125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其车拉运货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于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5月1日,借原告本金175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3%,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为证,2016年9月18日被告归还本金80000元,其中担保人郑福有代还30000元在内,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2月2日经双方算账,被告还尚欠原告本金9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其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以送达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遂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