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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月山与马贵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山,马贵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178号原告:马月山,男,回族,生于1961年8月6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贵友,男,回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山与被告马贵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月山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向原告退还36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